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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公告

惠山区档案局关于向社会开放一批馆藏档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的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开放历史档案的有关规定,惠山区档案局将向社会开放一批馆藏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档案的范围、数量
        1991到2000年属原锡山市12个镇及2001到2004年设惠山区后七个镇(街道)以及2001、2002年区级机关有关部门的档案1506卷。开放档案占总划控档案的18%。
        二、开放档案的主要内容
        这批开放档案的主要内容是上述单位关于群团工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管理、经济、农林牧副渔业、企业更名立项、新闻宣传、各项普查资料、统计资料、以及有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等。内容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开放后无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人员(含外籍华人)要求利用开放档案,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凡需大量利用开放档案进行专题研究的单位、个人,必须将经上级批准纳入计划的研究专题事先抄送区档案馆,由档案馆作出安排。
        3、利用开放档案时,可以自行查阅开放档案的案卷目录,然后向接待人员借取案卷,办理借阅手续,在阅档室阅览、摘抄,未经批准,不得携出室外,不得擅自转借案卷。
        4、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写作时摘引开放的档案材料。凡利用档案编写、出版、发行的著作、内部刊物应呈送五份(套、册)给区档案馆。未经区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违者,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利用档案的人员要精心爱护档案,阅档时不喝水、不吸烟,不得涂改、勾划、增删、剪裁,不损坏档案原件。如果发现原件有笔误、刊误与事实不符处,可向接待人员反映,由接待人员按规定处理。利用者损坏档案,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山区档案局
二00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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